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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端(李宜晉建築師)申請換發開業證書登記及變更事務所住址壹案,符合規定准予登記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9/6/4
發文日期:2019/6/3
發文字號:府建管二字第1080056387號
主旨:臺端(李宜晉建築師)申請換發開業證書登記及變更事務所住址壹案,符合規定准予登記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復108年5月29日建築師開業證書核(換)發及變更申請登記函。
二、建築師暨事務所資料如下:
(一)建築師姓名:李宜晉(身份證統一編號:Q1204*****)。
(二)建築師證書字號:建證字第004089號。
(三)開業證書字號:雲縣建開證字第Q000019號。
(四)事務所名稱:李宜晉建築師事務所。
(五)事務所地址: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一段486-2號5樓。
三、原事務所地址: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一段482號5樓;變更後事務所地址: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一段486-2號5樓。
四、民國102年本府核發雲縣建開證字第Q000019號開業證書作廢。
五、建築師法第9條之1第1項規定:「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6年,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,應於開業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之3個月前,檢具原領開業證書及內政部認可機構、團體出具之研習證明文件,向所在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開業證書。」
六、建築師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:「建築師違反第9條之1規定,開業證書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,而繼續執行建築師業務者,處新臺幣6,000元以上15,000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限期補辦申請;屆期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,得按次連續處罰。」
七、本文刊登於本府縣公報。
八、請於文到10日內,攜帶貴事務所暨建築師印鑑、本函及領件人身分證,至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辦理領證冊手續。
九、本案僅就所附書面資料為之認定,資料若與事實不符,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。
正本:李宜晉建築師事務所
副本:內政部營建署、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、社團法人雲林縣建築師公會、雲林縣政府行政處(請文書科刊登縣公報)、雲林縣政府建設處(建築管理科)、雲林縣政府建設處